時間:2017-11-29 13:09:18
工(gōng)信部信管﹝2017﹞264号
各有關單位:
爲貫徹落實《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進一(yī)步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使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zhī)如下(xià):
一(yī)、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的域名應爲其依法依規注冊所有。
(一(yī))個人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域名注冊者應爲互聯網信息服務者本人。
(二)單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域名注冊者應爲單位(含公司股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高級管理人員(yuán)。
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要求,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身份進行查驗。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爲其提供服務。
三、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和電(diàn)信主管部門的要求,建設相應的信息管理系統,與“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以下(xià)簡稱備案系統)進行對接,報送域名注冊相關信息。
四、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進一(yī)步加強域名真實身份信息注冊管理,不得爲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域名提供解析服務。
五、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在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務時,應通過備案系統查驗域名注冊者的真實身份信息,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不準确、不完整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爲其提供接入服務。本通知(zhī)施行前已在備案系統中(zhōng)備案的域名除外(wài)。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通過備案系統核查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使用域名的狀态,對于域名不存在、域名過期且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等情形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停止爲其提供接入服務。
六、電(diàn)信主管部門要督促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按照上述要求開(kāi)展業務,依法處理各類違法違規行爲,将處理結果納入企業信譽管理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七、本通知(zhī)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zhī)。
文章來源:互聯網